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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乐昌县工业开发试验区和乐昌县经济开发试验区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乐昌县工业开发试验区和乐昌县经济开发试验区的通知
(韶府〔2004〕37号)


乐昌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乐昌县工业开发试验区和乐昌县经济开发试验区的批复》(韶府复[1992]125号)。原两个开发试验区的非农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坚持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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