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它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有别于以往政府行为下设立类似的松散管理型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经济发展对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业整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把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户有机地组织起来,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产销结合,对于提高我市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巨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坚持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立足市场和资源优势,突出当地主导产品、特色产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自愿合作的原则。在不动摇农民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搞行政命令和“拉郎配”;在充分宣传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做到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二是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在民办上突出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合作;在民管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一人一票”进行规范,由成员大会决定;在民受益上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利润二次返还等办法,给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主线,在发展主导产业、优势项目和特色产品中,积极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加快发展。各地要围绕提高农业尤其是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主导产业、优势项目、特色产品中,选择1―2种农产品,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开展建立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工作。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程中,应充分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涉农企业和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农村专业大户的作用,应与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今年,市级以蔬菜为重点,扶持1―2家科技、生产、市场相结合的生产流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1―2个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