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按地域原则进行经济普查的通知
(韶府办〔2004〕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驻韶各中省单位:
国务院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的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民经济结构和基础的主要数据来源。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全部法人单位和第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家关于《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和普查实行“地域”原则,这次经济普查将严格按行政区域所在地组织实施(即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建筑企业则在法人单位注册地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家普查方案、普查规定“地域”原则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驻韶各经济活动单位都要严格按“地域”原则参加所在县(市、区)的经济普查活动,严格按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经济普查报表,并及时报送所在地的经济普查办。
二、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地域负责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并由其组织村(居)委会进行所在地经济普查。
三、中省、市直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经济普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