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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一)党政群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的工勤人员;
  (十二)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种各类相关人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代理;可以全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
  第八条 以下人事代理的内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
  (五)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委托单位、个人收缴社会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见习期转正定级、初次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等手续;
  (九)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业务;
  (十一)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员组织关系;
  (十二)出具户口证明材料或者代办户口迁移手续,协助管理相关的集体户口;
  (十三)代办职称(资格)的考试、评审的有关手续;
  (十四)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九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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