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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落实荣誉市民待遇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落实荣誉市民待遇的通知
(韶府[2003]3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于1998年颁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的若干待遇,体现了我市对全体荣誉市民的尊重。
  在《办法》颁发以来,我市大部分单位能认真落实对荣誉市民的待遇,但仍存在有公路收费站拒绝荣誉市民免费通过,火车站不为荣誉市民开放贵宾室等现象。为杜绝以上现象,市政府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市政府《颁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1998]71号)精神(见附件),落实对荣誉市民的待遇,切实履行我市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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