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二级疫情响应。在一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级人民政府:
(1)要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2.市人民政府:
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并视情况给予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紧急支持。
(三)一级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在二级疫情响应的基础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的指导,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2.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立即组织临床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
4.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有关联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5.加强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收治医院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并组织一支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6.向上级请求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7.未发生疫情的县(市)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疫情防治的准备工作。
8.强化全市范围内的卫生宣教工作。
五、结束响应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响应可结束响应。市、县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于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的医疗卫生应急预备队。各级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由镇党委、政府、卫生、公安、教育等人员组成应急分队,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技术保障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非典型肺炎的监测、诊断等手段。必要时请上级医疗、疾控机构专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