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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四、疫情的监测与应急响应
  各地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工作,尤其对外出务工返乡和外来人员进入本地的人员要详细进行登记(含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居住地、从何处返回),组织医疗机构及村卫生站开展检疫监测工作。村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发现发热
  38℃以上、咳嗽等可疑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热门诊就诊,经发热门诊检查,诊断为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进行隔离,按《广东省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要求转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收治非典病人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并在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转送后,要严格做好终末消毒工作。
  各县(市)首发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要由韶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确认。韶关市区指定粤北第二人民医院为非典型肺炎收治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为指定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医院。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和疫区实际情况或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
  (一)三级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响应。
  1.疫情报告。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2小时内以电话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并初步核实疫情后,2小时内以电话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将病人移送至当地指定收治的医疗机构中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疑似病人和病人的人群,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对一般接触者的人群实施医学观察,病家消毒,防止疫情的扩散。同时,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样本,必要时送上级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地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县级政府视实际情况确定隔离区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履行岗位职责。
  (二)二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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