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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指定医院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基层医疗机构要提高警惕,发现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立即报告,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疫情的监测控制工作;负责病人、病房的隔离消毒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三就地”原则,切断疫情传播渠道。对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必须实行属地管理,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无条件实行隔离观察的,由指定收治医院专用救护车接送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
  4.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监督落实农村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监督基层卫生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二)财政部门
  根据各地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需要,及时筹措解决经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供经费,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疾控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三)农业部门
  加强基层防治协调网络的建设,检查镇、村防治非典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监督落实农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造册登记追访观察,积极开展防非典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村民的防病意识,组织镇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检查督促农村疫点消毒工作。
  (四)交通部门
  加强来往山区、农村地区旅客健康状况监测登记工作和交通工具的消毒管理,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人口流动和交通工具向农村地区传播,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五)公安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必要时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医学隔离治疗或观察工作,对破坏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造成非典型肺炎传播或影响社会安定的人或行为予以制止和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六)民政部门
  解决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监督检查殡仪馆火葬场落实对因非典型肺炎死亡遗体的规范处理。
  (七)教育部门
  加强学校人群的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教育,养成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加强学校人群健康监测工作,掌握学生缺课、流动等情况,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并送医院诊治。
  (八)计划生育部门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网络优势作用,利用计划生育一校二室三栏宣传阵地开展防治“非典”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发挥流动人员管理网络的协调作用,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抗非典的检疫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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