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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3]2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韶关市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防治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案的落实。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9日

韶关市农村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为确保我市农村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我市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颁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确认
  各县(市)首例病例由韶关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临床和实验室有关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必要时可请省级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方面的专家组协助确认。非首例病例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非典型肺炎的发生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在任一县(市)发生病例(不论是本地病例还是输入性病例),但未有继发病例发生。
  二级疫情: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继发病例。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5例以上继发病例,尤其是发生家庭或医院聚集性病例;或30日内2个以上县发生继发病例。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三级疫情的。
  二、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机构
  1.市县两级的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成立由农业、财政、交通、教育、公安、民政、计生、卫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领导小组。
  2.市县两级已成立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和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农村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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