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78号 2004年6月2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根据总局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局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详见《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并规定了《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式样)》。各县(市、区)以上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并于2004年7月1日前,将《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所有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