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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农税[2006]1号 2006年1月20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土地税收征管。

  各级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有关规定,密切部门配合,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电脑联网,及时交换土地权属转移信息和涉税有关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协税护税机关,有义务及时向地税、财政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与信息,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土地税收。对税务、财政机关为征税所取得的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对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严格法规政策,实现先税后证制度。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每月后5日内把用地批文、土地变更登记、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和财政机关。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凡未出具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缴税(费)(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先税后证”。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财政、地税机关应会同国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土地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在土地出让、转让中逃避纳税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先责令其先追缴(或自行补缴)税款外,并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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