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营运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2]35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省建设厅《关于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粤建房函[2002]491号)、市政府《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韶府[2002]120号)精神,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完善决策体系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见《机构调整实施方案》)。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比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批准其他重大事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各县(市、区)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提高规模效益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全市只保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委托市财政局代管),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各县(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统称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县(市)办事处,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业务经办网点统一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办法。各业务经办网点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不相互调配,管理费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从增值收益中解决,执行服务地区同类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小、增值收益少的县(市)业务经办网点,其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核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