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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的通知

  三、露天采石场关闭规划
  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本市建筑市场对石料的需求和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特点,至2006年底须关闭69家(详见附表)。
  附表  2004年~2006年度露天采石场关闭计划(略)
  四、露天采石场复绿规划
  根据全市露天场复绿目标,至2006年底,全市复绿面积65万平方米。其中:持证生产矿山复绿20万平方米,新关闭矿山复绿20万平方米,整治前关闭矿山复绿25万平方米。
  五、规划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出发,把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计划。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要专门成立由政府领导亲自挂帅,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采石场关闭复绿领导小组,落实人力、物力、财力,落实责任,确保露天采石场关闭与复绿规划实施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管理,措施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石场关闭与复绿规划实施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当前,要重点抓好如下几项措施的落实:
  1、该关闭的石场要坚决关闭。对禁采区内的石场、准采区内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石场和超出控制指标需关闭的石场,一定要按计划实施关闭,不得讲人情、走后门,不得变通。
  2、严格执行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凡需复绿的采石场,一定要按“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认真组织复绿。
  3、严把采石场的准入关。今后新办采石场,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选点位置、开采利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及开采规模等内容,未经安全生产、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核同意的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从源关上杜绝乱采滥挖现象的发生。
  4、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台阶开采和边采边复绿措施的落实。目前,尚未实现台阶开采的采石场,务必在2004年12月底前实现。要求各县(市、区)将每年的复绿任务分解到每一家采石场,凡未按实施计划进行复绿和实行台阶开采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吊销采矿许可证。为确保这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对未完成复绿任务,或到期未实现台阶开采而又通过了验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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