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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的通知

  1、港口、码头、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军事禁区范围内;
  2、重要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密集区可视范围内,校园、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
  3、地表水资源保护区、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地带、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4、全市范围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安全的地段;
  5、北江、浈江、武江、新丰江及其支流等主要河流两岸第一重山;
  6、水利工程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供水管道、通迅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科研设施保护区、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7、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保护区;
  8、国家、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9、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
  10、重大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规划区。
  (三)规划目标。
  1、控制总量,实现规模开采。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各市采石场控制总数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48号)规定,韶关市露天开采石场数量控制在110家以内。本市的控制指标数石场包括建筑碎石、板材、水泥用灰岩等露天石场,对控制指标数石场,实行规模开采和总量控制,不准开办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石场。
  各县(市、区)的露天建筑石场控制数量安排:仁化县12家、曲江县15家、乐昌市15家、翁源县13家、新丰县13家、南雄市12家、始兴县8家、乳源县11家、武江区6家、浈江区2家、北江区1家。
  2、限时整治,按期复绿。
  (1)各县(市、区)一律在2006年底前将禁采区内的采石场、准采区内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和超出控制指标需关闭的采石场全部关闭并复绿。
  (2)要求平均每家采石场每年复绿300平方米以上。
  (3)对于这次整治中关闭的采石场,要求关闭一个复绿一个,由采矿权人负责复绿,不进行复绿的由各县(市、区)责成其复绿,仍不进行复绿的,则动用保证金进行复绿,要求在2006年冬复绿完毕。
  (4)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县(市、区)要筹措资金进行复绿,在2006年底前确实无法解决全部资金的,可适当延长治理时间,视各县财政情况进行安排,但是,最迟必须在2009年前完成复绿工作。
  (四)规划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本规划的适用期限为2004~200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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