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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的通知
(韶府办〔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韶关市采石场关闭和复绿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省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市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跟上全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各市采石场控制总数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48号)要求,以及全省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露天开采石场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露天采石场现状
  (一)采石场数量及其分布情况。
  截至2004年6月底止,全市有露天采石场197家。其中,露天建筑石场179家,非建筑用石场18家。此外,原已关闭的露天建筑石场301家。
  (二)露天采石场植被破坏情况。
  全市正在开采和已关闭的石场498家,植被破坏面积115万平方米。其中,已经关闭采石场破坏总面积75万平方米,占65.22%;生产和建采石场的植被破坏面积40万平方米,占34.78%。
  二、规划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规划原则
  全市采石场关闭与复绿规划的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总量控制、规模开采。
  二是突出重点、分类处置。
  三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四是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做到既能保障经济建设对石矿资源的需求,又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安全。
  (二)划定禁采区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要求,2004年12月前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准采区,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结合我市实际,下列地段划为禁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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