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04〕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经费来源渠道。五保供养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经费统一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并可从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数及金额,将所需经费划拨给民政部门。
二、统一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根据五保内容(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所需资金,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本级分散供养五保户月人均标准不能低于13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月人均标准不能低于180元;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按县(市、区)上年农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发放。
三、统一社会化发放。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款,由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统一办理合作医疗。各县(市、区)要把五保户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民政部门要为他们缴交合作医疗保障金。五保户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在合作医疗配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五、确保敬老院工作经费。敬老院运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县、镇两级财政负责。各县(市、区)要确保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落实到位。
六、加强优待优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农村稳定及支持部队建设的高度,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工作。对符合纳入五保供养条件的,一个不漏,全部落实供养;对所有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都要按政策予以优待。如果由于五保供养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经费不落实而发生问题,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