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4]5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韶中省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8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03年6月1日和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是我省颁布的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促进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我市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城市信息化工程的实施,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迅速组织本单位、本系统领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意识,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和管理到位。
  二、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力度
  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各项制度,全面实行领导负责制,并指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专职信息安全员。特别是《管理规定》明确的安全保护重点单位(党政机关、银行、证券、能源、交通、邮电通信、上网服务场所、重点科研和教育等单位),公安机关应督促其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组织,指导其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安全保护组织由单位主管领导、保卫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员(信息审查员)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人员组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