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乡镇(区)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二)结合本乡镇(区)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向群众、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三)督促、指导、考核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实施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负责办理本镇(区)非营运乡镇船舶普查登记,建立管理台帐等各项制度;
(七)督促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认真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交通、海事、公安到渡口、水库、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船舶违法违章行为;
(八)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一般的事故调查、处理、调解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本镇(区)的渡船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六条 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对所在镇(区)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规定到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保险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保险手续,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员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三)负责乡镇渡口、水库、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村(社区)的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渡口渡船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有乡镇船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专职乡镇船舶管理员,建立管理台帐,履行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的乡镇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制定村民公约,规范使用船舶行为,负责对非营运乡镇船舶普查登记、签订责任保证书;
(三)检查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手续,制止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从事营运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