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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发票票样”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07号 2004年7月2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换版时间。2004年9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征〔2003〕26号)中规定的6种货运发票同时废止。

  二、发票分类代码。我省“货运发票”代码设定为12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代码为:23500××10860;“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代码为:23500××10870。上述代码中的第6、7两位“××”为年份码,如2004年为04,以后年份印制时应随年份变化做相应调整。其他码位的代码不变。

  三、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号码,共8位。由省局票装分局根据每年印票的先后,在00000001-99999999范围内顺序连号编排。

  四、发票印制。我省“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省局票装分局统一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设区市局按规定向省局票装分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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