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5日 闽地税发〔2006〕2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系统土地租金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75号)规定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