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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06〕13号 2006年2月2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全省城市建设规划不断扩大和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我省1996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对全省(厦门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适当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税额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除厦门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厦门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税额        等级

         

地区

设区市市区

福州、泉州

10

8

6

4

2

莆田、漳州

8

6

4

2

 

三明、南平、龙岩、宁德

6

4

3

2

 

县级市市区

晋江、南安、福清、

石狮、长乐、龙海、永安

5

4

3

2

 

邵武、武夷山、建瓯、

建阳、漳平、福安、福鼎

4

3

2

1.5

 

县城

柘荣、建宁、松溪、寿宁、

屏南、政和、周宁、华安、

明溪、清流、平和

3

2

1.5

1

 

其余县城

4

3

2

1.5

 

开发区

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

的开发区

4

3

2

1.5

 

建制镇

长乐金峰镇、东山铜陵镇

4

3

2

1

 

其余建制镇和工矿区

3

2

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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