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产的装饰装修情况,对承受的新建商品房还要跟踪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六)利用房地产出让、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将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出让、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要将契税征收中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
(七)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委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四、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
各地征收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税款。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财政征收机关单独设立窗口或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房地产契税的,税务部门可以委托财政征收机关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款征收,避免交易后由纳税人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单一税种税收的做法。
五、加强票证管理,坚持依法征税
在契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末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委托财政征收机关征收房地产诸税种时,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5]82号文的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款,并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房地产诸税种,各地要依法征 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
六、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比对,杜绝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