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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房地产税收申报管理。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地产契税时,要填报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购买房地产发票、房地产出让、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并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资料、信息。

  (二)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新机制。财政征收机关要将征收房地产契税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集中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分解传递给有关税种的主管部门或岗位。同时,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或部门要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征收机关。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储方式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信息传递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征收机关应尽快建立信息联网的沟通传递平台,通过网络、软盘等形式传递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

  各级征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税种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动情况。

  (一)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闱税。

  (二)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掌握从事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情况,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三)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管理。

  (四)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有关税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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