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范围
(一)市参与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在我市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计委、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二、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
(一)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三、稽察工作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根据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发展计划局年度投资计划,选定年度稽察项目名单和稽察内容,报市政府批准。
列入年度稽察计划的项目,原则上每年稽察一次。
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问题进行专项稽察。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稽察,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协助。稽察办适时了解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介入。
各县(市、区)、各部门需要调整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概算,在向市发展计划局申报时,应先委托稽察办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稽察办要及时提供有关稽察情况。
(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办应及时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三)制定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