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在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或者挖掘。主干道和新铺路面时间不超过5年的还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必须按交通标志牌、地面标线或文字标记的指示行驶或行走。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严禁在人行道上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长距离或逆方向行驶,需进入非机动车道借道通行的,必须从最近的绿化带开口进入并在最近的开口驶出。
  严禁超速行驶。机动车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为七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六十公里,摩托车为五十公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行走。行人穿过车行道必须在人行横道斑马线内行走。
  第十三条 韶南大道及两旁人行道禁止停放汽车,其他车辆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设备。
  因建设等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切割或挖掘路面、移动或损毁交通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备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交必要的修复准备金。
  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影响交通设施和安全管理设备使用的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