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各类中专、职业学校应动员并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无偿献血。鼓励驻韶地区部队官兵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突发性重大伤害事故急救用血,市直及各县(市、区)应建立一支由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启用应急队伍必须得到市献血办批准。
  第十三条 因临床抢救用血需要,对临时动员稀有血型公民献血和组织公民参加机采血小板等成份献血的,可视情况由采供血机构适当给予交通、误餐补贴。
  第十四条 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献血办发给《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献血办应向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 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 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 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组织;
  (三) 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 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 对献血事业捐资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十六条 对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献血管理部门责令其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其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其领导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献血办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直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任务计划证》或《无偿献血证》。
  第十八条 本市各区域献血量与用血指标挂钩。原则上各县(市、区)当年合格无偿献血量即为该县(市、区)次年临床用血指标,各地政府对按时完成无偿献血任务负有督促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