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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拟定和上报年度用血计划,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
  (二) 制定辖区范围采供血单位和基层采血点设置规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 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 负责无偿献血事业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
  (六) 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公安、财政、编制、物价、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献血工作,保证献血机构人员编制,保证献血事业经费落实;交警、城监部门应为献血车的停放提供方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及版面免费进行无偿献血宣传;学校应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各单位都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的义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动员、表彰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二章 献血

  第八条 本市献血工作实行计划任务责任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或居住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健康公民(包括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每年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定《无偿献血任务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无偿献血任务责任书》。各单位法人为无偿献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韶关市献血办公室根据辖区内临床用血计划及适龄献血公民人数拟定年度献血计划并上报市政府;每年11月份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下达“无偿献血任务”;各县(市、区)应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向辖区内单位分解下达献血任务。韶关市献血办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和各市、县(市、区)献血任务情况制定全市献血时间表;各县(市、区)献血办严格按照要求的人数和时间组织人员参加献血。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将本单位的适龄公民人数上报所在地献血办;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或外地人员(在本市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乡(镇)或街道居民委员会统计上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建筑施工、客货运输、劳务服务等公民,分别由相应管理部门统计上报。
  适龄公民人数由所在地献血办于每年9月底前逐级上报至韶关市献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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