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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3]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五日

  韶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和安全,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所辖区域献血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 保证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落实;
  (三) 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四) 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五) 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 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
  (七) 表彰、奖励献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并下设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由专人管理献血日常工作,督促本区域及有关单位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完成献血计划。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政府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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