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重点是建立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回访、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公开,并上墙明示。按照及时、经济、严肃、和睦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立人民调解庭。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正调解、达成协议和督促履行等各项工作流程,切实提高调解规范化水平。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衔牌、印章、调解庭(室)徽标、调解员徽章、调解员工作程序和调解文书格式。要大力推动调委会“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建设,推动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六、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员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继续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