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按照中办、国办等“三个文件”和2003年6月27日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大提高,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发挥司法行政机关重要法制力量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不断实践中,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重点是发展和健全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延伸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领域。首先要调整和加强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彻底消灭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空白点,完善由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及调解信息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将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委员会或类似组织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范畴,力争今年底在全市建立起乡镇(街道)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或副镇长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并积极推动规范化运行。其次要积极稳妥地在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团组织、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要地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和社会覆盖面,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重点是在提高素质和能力上下功夫,建立一支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围绕调解为民的要求,全力抓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确保年底前有一半以上的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调解专干和二级调解委员会主任轮训一遍。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在培训经费上要给予保障,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和企业职教经费预算。确保培训工作真正落实。对于村(居)委调解主任和厂矿企业调解主任的培训一般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调解会主任的培训一般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通过培训,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实现依法、公平、公正调解。要探索和完善“首席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证”,逐步建立人民调解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