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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194号 2004年7月13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要求纳税人在房屋大修理前报送的具体材料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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