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4〕197号 2004年8月1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期部分设区市局请示省局闽地税发〔2004〕207号文件有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若干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专用章中“税务机关代码”共七位,第一位为国地税区别码,地税代码为“2”,后六位为省局统一的地方税务机构代码。
二、县(市、区)局所属若干个代开票窗口需刻制多枚专用章的,在专用章中“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后加刻“1、2、3……”以示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