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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3]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同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1996]22号的精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仲裁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仲裁法律制度是解决市场自身相互之间纠纷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具有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适应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独特优势。广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风险,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和减少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交往与合作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各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自觉性,熟悉和掌握仲裁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强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并明确专管的具体部门,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三、抓好合同清理工作,严格规范合同文本。各经济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精神,对本系统、部门和单位所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彻底清理、修订,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求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在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按规范修订为: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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