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稳定农村、山区教师队伍。要继续实行并完善山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的工作,鼓励和组织城市、城镇、强校的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建立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实现教师交流定期化、制度化。持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教师到农村任教可不迁户口。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才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
四、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完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学校要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坚持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农科教结合”。各级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
建立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和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任务进行督导评估。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工作评估。2007年迎接省对我市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工作的总验收。从2003年起,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已颁发的考核标准,每年对全市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农村教育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对乡镇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农村教育工作的考核办法和制度。
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贫困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