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2004年起,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局和乡(镇)中心小学两级教育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财务结算,协助做好中小学理财服务和监管等工作。各地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乡镇中小学的管理上移至县(市、区),学校的行政、校长和教师的人事管理上移至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人权、财权、事权的合理统一。
  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快当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
  (二)加快办学体制改革步伐,多途径、多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积极探索“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学形式,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形成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加大政府行为力度。市安排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优质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各县(市)也要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示范性高中阶段学校建设。除了对新建、扩建、改建高中阶段学校直接给予经费支持外,政府应提供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费用。
  建立高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按照粤府〔2001〕85号文的规定,各县(市)可采取成立教育资产管理投资公司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优质普通高中建设。积极推广“名校办民校”方式,老校、名校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无形资产进行发展。公办学校用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新建学校和用非财政资金扩建的学校所提供的学位,均可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试验,参照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办法,按办学成本收费。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帮扶农村教育的制度。
  坚持和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坚持实行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并对其中的寄宿学生予以生活费补助。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凡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学生都应享受省政府按“一费制”的标准给予“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
  建立农村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专学校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予以减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