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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是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治本之策。县(市、区)级政府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对农村教育的责任。首先必须切实担负起对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今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并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要确定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并从2004年起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教育公用经费。县(市、区)级政府要将中小学布局调整所需的校舍扩建、农村破旧校舍的改建以及解决大班制所需新建扩建学校的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制定和落实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要追究县长的责任。
  市财政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市、区)财政帮扶力度。从2004年至200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发展教育事业,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专项补助,全面建设农村中小学计算机室和语音室。各县(市、区)也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信息技术、英语教育。
  省下拨给各县(市、区)的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当地测算的农村教育收支缺口占总收支缺口的比例以上安排教育补助资金。各县(市、区)确定的比例必须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审查后,再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后执行,并在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明确用于教育的基数,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取消后所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校的装备等经费缺口,以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上述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英语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转移支付所明确比例的教育经费,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严格推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积极完善有关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中小学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财政部门在坚持对中小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上缴财政专户的中小学书杂费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截流、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偿还教育欠债。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中小学学杂费是否归位使用予以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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