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韶关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韶关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韶关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工作方案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04年3月至8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坚决整治“三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市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顾世群副市长为组长,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为组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联合行动、全民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专项治理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