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统一实施时间。将合作医疗年度的起止时间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个乡镇的合作医疗工作要同步进行。合作医疗实行统一时间筹资,每年11月至12月为合作医疗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到期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各县(市、区)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
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和基层组织年度考核内容。
㈤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会议、座谈、广播、电视、报刊、传单、墙报、标语等形式,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讲清合作医疗的方案,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筹资标准
㈠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不能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经核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可在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㈡市、县、镇政府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扶持资金,其构成比是2:2:1,2004年市、县、镇分别扶持2元、2元、1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逐步达到中央和省提出的10元标准。
㈢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㈣省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年人均10元扶持。
四、保障水平
㈠住院报销支付上限不低于30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30%。计划内生育的产妇住院分娩应纳入报销范围。
㈡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门诊报销,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当地卫生院就诊的免收挂号费,免缴部分由合作医疗办统一定期支付。
㈢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必须进行科学测算,做到量入为出,充分利用,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5~20%的幅度。
五、资金管理
㈠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独立建帐,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合作医疗基金。
㈡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资金,由镇、村组织人员进行收缴,存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省、市、县、镇财政支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