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韶府〔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于1998年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0年在各级财政支持下,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践表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全面建立由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的,以保大病(住院)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村。从2004年开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县(市)保持在55%以上,市辖区保持在70%以上;2006年,县(市)达到60%以上,市辖区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市达到85%。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㈠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合作医疗经费,省、市、县、镇各级财政和村委会每年按规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㈡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又务必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使每一分钱都用在农民的健康保障上。
二、组织管理
㈠统一制度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办镇统筹、逐步过渡到县办县统筹的模式,曲江、仁化两个试点县2004年实行县办县统筹,其他县(市、区)2006年实行县办县统筹。可设立家庭帐户制度,即将个人出资部分计入家庭帐户,发生住院费用后,先从家庭帐户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合作医疗资金按规定补助。
㈡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社保、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县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