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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应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气象等部门,组织人员摸清本地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等情况,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从源头上预防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有效途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须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本辖区尽快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为建设项目的安全提供保障。
  (五)完善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系统,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做到汛期前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的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全面检查,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避险方案,建立乡(镇)和基层村委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汛期中组织开展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汛期后组织复查和总结,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避灾。
  (六)落实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制度
  各职能部门在汛期要做到信息畅通、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和灾害调查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因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在灾害发生4小时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
  对地质灾害的危险点、隐患点,应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开展治理。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职能部门组织勘查认定地质灾害的成因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引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引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引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四、2004年地质灾害危险点及防治责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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