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型矿山因露天开采造成水土流失的范围,矿山矿渣坝、尾矿坝和采空区,汛期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煤矿的井下突水、瓦斯、淹井等灾害;特别是矿山的废渣、尾矿,汛期这些松散的堆积物是发生泥石流的主要物源。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的小煤矿往往与一些有规模的矿井并存,不同煤矿开拓的工程(巷道)存在相互串通现象,因此,汛期应加强巡查,避免淹井和突水等事故的发生。
(五)居民集散的重要地区,包括主要的城镇居民区和学校,这些地区附近的山体如有不稳定斜坡或滑坡体隐患,汛期易引发滑坡体的进一步变形、滑动,从而形成灾害;另外,削坡建房、依山傍水的居民区,也容易因大雨暴雨引发山体的崩塌和滑坡。
(六)正在施工的大型建设工程,特别是需削坡的工程,当坡体来不及支护,而且坡体的主要组成物是土体时,削坡破坏了土体的应力平衡,加上汛期受雨水冲刷及浸润,易发生滑坡,应引起施工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七)在生产、施工中抽取地下水(含地热水),要防止过量开采,注意因地下水水位的急剧下降而导致的地面沉降或地面塌陷等灾害。
三、2004年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国土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水利、铁路、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部署和落实,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三防”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领导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当前重点是学习宣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应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等多种宣传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抗灾能力。
(三)认真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