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须将毕业生需求信息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hattp://www.gradjob.com)向社会公布。为避免用人单位之间重复交叉接收毕业生的现象,各单位在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时,按下列要求执行: 5月30日前,由主管部门填写《广东省2004年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可在http://www.sg?Crc.com下载)报市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用人单位在接收省外生源的毕业生时,优先接收国家重点院校和省属重点院校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各县(市、区)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须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市、区)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须经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审批程序按照省教育厅和公安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粤教毕[2002]6号)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要建立常设型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市场的建设,建立功能完善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打破地域限制,提高就业信息的共享度。
四、加强宏观指导,更加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现行的就业体制,对回到生源地师范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必须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对到我市贫困县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按照《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16个贫困县就业的奖励办法(试行)》(粤高教毕[1999]2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定向、委培招生、国家为民族地区培养的毕业生及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技校师资班毕业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必须回原选送学校就业;电大普通班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后,实行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同样的就业政策,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凭此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在我省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五、营造有利的就业环境,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