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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韶中省单位:
  《韶关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韶关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2004年,预计在我市安排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达2500人,其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达1000人,专科毕业生1500人。为做好2004年韶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省教育厅《广东省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粤教毕[2003]21号)、《关于2004年广东省接收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4]6号)和市政府颁发的《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精神,完善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同一致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统一协调,及时通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我市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高校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过各方努力,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三、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用人行为和择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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