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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网吧”集中经营场所进行整改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网吧”集中经营场所进行整改的通知
(韶府办〔2004〕59号)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的精神以及省文化厅《关于对“网吧”集中场所迅速进行整改的通知》(粤文市[2003]6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辖三区“网吧”集中经营场所进行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对象:市区一证多户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和多间网吧企业集中经营的场所。
  二、整改目标:通过整改,网吧经营组织方式、经营场所设置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整改时间:各区须于7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四、整改要求:
  (一)各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一证多户集中点内的业户和同一场所内集中经营的多间网吧企业依法重新审核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场经营。拟整改的网吧集中经营场所,原则上不得接纳网吧企业进入。
  (二)从集中经营场所外迁的网吧其新迁经营场所地的设立,必须符合《条例》关于总量和布局的原则,不得增加电脑终端台数。同一集中场所内的多个网吧企业外迁或一证多户依法分设出去重设的网吧企业数量,各区不得超过市府办[2002]178号文所核定的网吧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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