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猪屠宰执法检查费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3]154号)
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违规行为,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对我市市区的生猪屠宰执法检查费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屠宰执法检查费(含屠宰管理费)由原来的2元增加至4元。新增加的2元屠宰执法检查费,由各生猪屠宰厂代收后缴入市财政专户,再由市财政全额返拨给市屠宰办用于屠宰管理和执法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市区生猪屠宰税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3]1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调整市区生猪屠宰税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生猪屠宰厂: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市政府《关于市区鲜猪肉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府[2001]84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的通知》(粤地税[2003]187号)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减轻经营者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市区生猪屠宰税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每头生猪应缴税费总额共计49元。其中:增值税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3元、市场管理费2.5元、执法检查4元(含打击私宰执法、屠宰管理)、污水处理费4元、屠宰加工费19元、价格调节基金2元和宰后猪产品检疫费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