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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提出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市府直属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人民政府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其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的,对违反《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建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对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工作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七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二)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三)为所属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必要条件的责任;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期限、依据和受委托组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监督的责任;
  (五)监督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责任;
  (六)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情况的责任。
  第八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府直属各部门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
  (三)本部门委托执法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和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责任;
  (四)对本部门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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