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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2001年从广东省6市共8所高等学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征字[2001]第30号)执行。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城镇户口而购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不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深化安置改革,加快推进安置改革步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相适应。改革传统的安置办法,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自谋职业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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