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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韶府〔2004〕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广东省《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7号)以及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4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对保持军队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大影响,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的评选年度先进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既不能及时安排就业上岗,又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当地政府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安置工作力度。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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