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对现行省级稽查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取证的通知》(闽国税稽[2001]23号)第3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账外经营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应收缴原件作为证据”改为“对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应收缴原件作为证据;对账外经营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可以收缴原件作为证据”。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稽[2001]12号)删除第2条关于备案移送制度的规定;修改附表《涉税案件移送分户统计表》。
三、《关于规范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通知》(闽国税稽[2001]13号)第3条“《税务处罚决定书》制作要求”中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改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关于进一步明确案件、案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稽[2001]21号)第2条“办案程序方面”的第2款改为“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和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应依法进行”;删除第2条“办案程序方面”的第3款“不得调取当年度的账簿、凭证”。
五、《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闽国税稽[2001]4号)第
6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改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