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征管文件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细则的规定,以下税收征管文件规定自新细则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即:
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2号),全文废止。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申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1号),废止该文件中我省补充规定的内容。